Definition & Scope
美国商标制度以使用为核心:权利来自实际使用,注册的作用是确认与强化这项权利。因此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申请时,必须先确定以什么作为申请基础。
| 申请基础 | 适用情形 | 后续义务 |
|---|---|---|
| 实际使用 | 申请前已在美国商业中使用该商标 | 提交使用证据与使用日期 |
| 意图使用 | 尚未使用但已有真实使用意图 | 核准后须提交使用声明(SOU) |
| 马德里指定 | 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美国 | 按规定提交使用声明 |
| 外国注册基础 | 已在原属国获得注册 | 依赖原属国注册,需符合条件 |
| 外国申请基础 | 已在原属国提交申请 | 需在特定期限内补充 |
意图使用(1(b))是最常见的路径,它允许先占住申请日、再在实际使用后补交使用声明。但要注意:使用声明必须在核准通知发出后按期提交,延期需缴费,且延期次数有限。
Process & Timeline
检索在先商标,判断近似风险,并确定以哪种基础提交申请。
提交商标图样、指定商品或服务、申请基础与申请人信息。
USPTO 审查形式要件与注册障碍,可能发出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
在规定的答复期内提交答复与修改,通常为收到之日起 3 个月,可申请延期。
审查通过后进入公告,公告期内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
基于实际使用的直接注册;基于意图使用的,需先提交使用声明再获注册。
| 阶段 | 参考用时 | 说明 |
|---|---|---|
| 检索与准备 | 1—3 周 | 含近似判断与商品服务项目梳理 |
| 审查 | 通常 3—6 个月 | 发出审查意见后周期相应延长 |
| 答复审查意见 | 3 个月(可延期) | 延期需缴纳费用 |
| 公告异议期 | 30 天 | 可申请延长异议期 |
| 整体注册周期 | 通常 8—14 个月 | 意图使用基础需再等使用声明核准 |
美国申请的商品与服务项目要写得具体明确。过于宽泛的描述会被要求补充说明,甚至被要求提交实际使用的证据。项目定得越准,审查越顺。
Documents
自 2019 年起,外国申请人必须由美国执业律师代理,不能自行提交。这条规则没有例外,也是美国商标程序中必须提前安排的环节。
Fees
美国商标的费用分申请阶段与注册后维持阶段两部分,后者常被低估。
| 阶段 | 费用项 | 说明 |
|---|---|---|
| 申请阶段 | 基础申请费(按类计) | 申请方式不同费用标准不同 |
| 申请阶段 | 商品服务超项费 | 每类超过规定项数按项加收 |
| 审查阶段 | 律师答复费 | 按审查意见的复杂度与轮次计 |
| 注册后 | 第 5—6 年使用声明(Section 8) | 必须提交,否则注册被撤销 |
| 注册后 | 第 10 年续展(Section 9 与 8) | 每 10 年办理一次 |
美国官费以 USPTO 现行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近年有调整,报价前建议核对当期标准。真正容易失手的是注册后的持续义务,而不是申请阶段的费用。
Term & Risk
美国商标的保护期是 10 年,可以无限续展。但与美国制度配套的是一组持续义务:不按时履行,注册会被撤销或到期失效。
| 义务 | 时点 | 未履行的后果 |
|---|---|---|
| 提交使用声明(Section 8) | 注册后第 5—6 年 | 注册被撤销 |
| 提交不可争辩声明(可选) | 连续使用 5 年后 | 不提交则无法获得不可争辩效力 |
| 续展(Section 9 与 8) | 每 10 年届满前 | 注册失效 |
| 维持使用 | 持续 | 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被撤销 |
| 风险 | 产生原因 | 应对 |
|---|---|---|
| 漏交第 5—6 年使用声明 | 误以为注册后就一劳永逸 | 把该时点写入到期台账,与续展同等对待 |
| 使用证据不足 | 只提交内部文件,缺少对外使用的证据 | 提交销售、网站、包装等对外可查的使用样本 |
| 商品服务项目写太宽 | 照搬国内申请的描述 | 按美国实务要求写明具体商品或服务 |
| 未核实代理资格 | 由不具备资格的机构提交 | 确认由美国执业律师办理,避免程序被退回 |
| 连续不使用被撤销 | 注册后长期未在美国实际使用 | 保留连续使用证据,或在不用时评估是否继续维持 |
把美国商标理解为「先占位、后维持」更准确:申请只是第一步,第 5—6 年的使用声明与每 10 年的续展才是真正的关卡。
FAQ
不是。美国采用使用主义,权利基础来自实际使用。注册的价值在于确认与强化这项权利,并能主张全国范围的效力。因此在申请前就确认使用状态与使用日期非常重要。
可以,走意图使用(1(b))基础。先提交申请占住申请日,实际使用后再补交使用声明。但使用声明有提交期限,延期需缴费且有次数限制。
自 2019 年起,USPTO 要求外国申请人必须由在美国执业并获准代理商标事务的律师提交与办理。这条规则没有例外,由不具备资格的主体提交会导致程序问题。
会有。美国要求商标持续实际使用,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而且注册后第 5—6 年必须提交使用声明,否则注册会被直接撤销——这与很多国家的做法不同。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 8 条提交的持续使用声明,证明商标在第 5 至第 6 年期间仍在美国实际使用于核准的商品或服务。这是维持注册的必要步骤,与每 10 年的续展是两件事。
根据时点选择程序。若对方还在公告期,可以提异议;若已注册,可以基于在先使用、混淆可能性或恶意提出撤销。美国程序中在先使用的证据是核心,因此平时的销售记录与宣传材料要留存完整。
本文所列期限、费用与审查口径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标准为准,实际办理前请与经办人二次核对。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