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finition & Scope
美国专利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授予,主要分为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植物专利三类。其中发明专利是绝大多数技术方案的选择。
| 类型 | 保护客体 | 保护期限 | 适用情形 |
|---|---|---|---|
| 发明专利 Utility | 方法、机器、制品、物质组合物及其改进 | 自申请日起 20 年,自最早优先权日计算 | 技术方案、软件、工艺、系统 |
| 外观设计专利 Design | 产品的装饰性外观设计 | 自授权日起 15 年 | 产品外观形态,中国申请人的常见选择 |
| 植物专利 Plant | 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 | 自申请日起 20 年 | 农业与园艺领域 |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用于锁定申请日,不需要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也不会被审查。它给出一年的窗口期,在此期间内提交对应的非临时申请即可主张该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临时申请常被误认为“便宜的占位手段”。它的确是锁定申请日的有效工具,但如果技术内容披露不充分,后续非临时申请仍无法主张该申请日,所以临时申请的说明书质量同样不能省。
Process & Timeline
检索美国及全球在先专利与非专利文献,评估新颖性与非显而易见性,同时评估是否符合 §101 的保护客体要求。
决定提交临时申请或非临时申请,确认是否主张中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注意 12 个月的优先权期限。
提交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缴纳申请费、检索费与审查费。通过形式审查后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公布。
审查员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通常涉及 §102 新颖性、§103 非显而易见性或 §101 客体适格性),申请人需答复,可能涉及限制要求与选择要求。
披露已知的相关技术文献。这是美国的法定义务,未履行可能影响专利的可执行性。
审查通过后缴纳授权费,USPTO 颁发专利证书。
发明专利需在授权后第 3.5 年、7.5 年、11.5 年缴纳维持费,逾期未缴专利权终止。
| 阶段 | 参考用时 | 说明 |
|---|---|---|
| 检索与策略评估 | 1—3 周 | 软件与商业方法类需额外评估客体适格性 |
| 递交与中国优先权主张 | 按 12 个月期限倒排 | 逾期可能无法主张优先权 |
| 公布 |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 | 可选择不提前公布 |
| 首次审查意见 | 通常 14—20 个月 | 受技术领域与审查积压影响 |
| 答复与再审查 | 每次 3 个月,可延长 | 常见两至三轮答复 |
| 整体授权周期 | 通常 2—3 年 | 走 Track One 优先审查可显著缩短 |
美国审查意见中客体适格性(§101)是软件与商业方法类申请最常见的障碍,往往在权利要求书中就要通过技术手段与技术效果的限定来应对,而不是在答复阶段临时补救。
Documents
IDS 是美国实务中特别容易被忽略的义务。不仅要在提交时披露,在审查过程中获知的新文献也要持续补充。故意不披露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进而影响专利的可执行性。
Fees
USPTO 的官费按实体规模分为三档,小微企业可享 60% 减免,微实体可享 80% 减免。这是美国费用规划中最值得利用的部分。
| 实体类型 | 适用条件 | 减免比例 |
|---|---|---|
| 大实体 Large Entity | 不符合小实体条件的申请人 | 无减免 |
| 小实体 Small Entity | 员工人数少于一定规模,且不属于关联大实体 | 官费减缴 60% |
| 微实体 Micro Entity | 符合小实体条件且申请量、收入低于门槛 | 官费减缴 80% |
| 费用项 | 说明 |
|---|---|
| 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 | 递交非临时申请时缴纳,按实体规模适用减免 |
| 授权费 | 审查通过后缴纳 |
| 维持费 | 授权后第 3.5 年、7.5 年、11.5 年分三次缴纳,同样适用实体减免 |
| Track One 优先审查费 | 请求加快审查时缴纳,不适用小实体减免 |
| 本地代理服务费 | 按答复轮次与复杂度计 |
小实体与微实体的认定有具体规则,且虚假声明会导致专利不可执行。此外美国官费按阶段分次缴纳,做长期预算时必须把三次维持费一并计入,这与国内按年缴费的节奏不同。
Term & Risk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自申请日起 20 年,起算点是最早优先权日,而不是美国实际递交日。因此主张中国优先权会占用一部分保护期——这是主张优先权的代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日起 15 年。
| 风险 | 产生原因 | 应对 |
|---|---|---|
| §101 客体不适格 | 权利要求被视为抽象概念或自然规律,缺少显著更多的技术要素 | 在撰写阶段就把技术手段、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写入权利要求,避免纯功能性表述 |
| §103 非显而易见性被否 | 与在先技术的组合被认为是常规技术手段 | 强调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提交对比实验数据 |
| IDS 未充分披露 | 未披露或未持续披露已知文献 | 建立文献披露台账,在审查期间持续补充,保留披露记录 |
| 维持费漏缴 | 三次维持费跨度长达 11.5 年,容易被忽略 | 建立海外年费监控台账,设置提前提醒;逾期有宽限期,但需缴纳附加费 |
| 优先权期限错过 | 超过 12 个月未主张中国在先申请 | 以中国申请日为基准倒排时间表,在期限内提交 |
| 保护期被优先权占用 | 保护期自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 评估是否以更晚的申请日递交以换取更长的实际保护期,权衡在先申请日的防御价值 |
美国专利的维持费金额随年度递增,且分三次集中缴纳。对于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技术,应提前评估在后两次维持费节点是否仍有维持价值,避免为已退市的产品持续付费。
FAQ
主张中国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应在首次申请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美国申请。错过该期限通常无法再主张优先权,会使中国申请的公开内容成为现有技术。
可以,但需要满足客体适格性要求。权利要求不应被视为抽象概念本身,而应体现出具体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取得的技术效果。撰写策略对结果影响很大,建议在提交前完成客体适格性评估。
Track One 是 USPTO 提供的加快审查通道,缴纳相应费用后可显著缩短首次审查意见与授权的等待时间。该费用不适用小实体或微实体减免,适合有明确商业化时点或需要尽快维权的项目。
发明专利应在授权后第 3.5 年、7.5 年、11.5 年缴纳维持费。未按期缴纳的,可在宽限期内补缴并缴纳附加费;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专利权终止。
USPTO 要求在美国境内无住所的申请人委托在美国注册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办理。实践中由本公司签约合作的专业专利代理机构与美国本地代理人协同完成,国内负责撰写质量与技术沟通,本地负责程序与答辩。
本文所列期限、费用与审查口径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标准为准,实际办理前请与经办人二次核对。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注:本公司不提供专利代理服务;专利申请、答复、年费代缴等专利代理相关业务均由本公司签约合作的专业专利代理机构提供。